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燃料,除須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標準)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販賣及進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