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製造者申請販賣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二、燃料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三、煉油廠各煉製單元設計最大煉產量。四、各煉製單元前一年實際煉產量。但新設者,免附。五、燃料之檢測報告。六、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七、燃料銷售計畫。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