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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8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2條 …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一、志願留營:(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後備役…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3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4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5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6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三、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7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8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前項審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甄選條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10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需求之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及員額,應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任職,依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2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應依其官階任以相當之軍職。各種軍職之名稱、編階及專長,均於編制、編組表中定之。編制、編組表以外之軍職名稱,依國防部核准設置者為準。前項編制、編組表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3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一、官階:應以現階與編階相符或低一階高用為原則,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二、官科:應在本官科範圍內任職為原則,如基於另一官科職務需要,經權責單位核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4條 為培育軍官、士官向上發展,應以學歷、經歷及在職訓練相互配合,作有計畫之管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5條 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6條 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如左: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二、一般軍職一年至三年。三、專業技術軍職二年至四年。前項職務任期屆滿,人事狀況有必要時得延長之。士官職務之任期,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7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三、依經歷管理需要。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六、地區輪調。七、任職不當。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九、…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8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一、失蹤者。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9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三、被俘者。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滿三歲前子女者。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0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三、因案通緝。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五、其他…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1條 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一、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二、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三、所任軍職以外之職務免除後,經其服務之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四、因案羈押,經偵查或審判…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2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一、員額狀況許可。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三、合於任職條件。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3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尉官:(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4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5條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6條 軍官、士官得依作戰之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7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8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9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20條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