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