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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五、懲罰: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
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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