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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
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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