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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5條 申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預計…
  2.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商務專機或自用航空器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三、申請自由氣球或…
  3.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4.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自由氣球或飛艇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
  5.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9條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時,應將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6.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0條 外籍航空器在我國境內起降時,應備具下列文書:一、航空器登記證書。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三、飛航日記簿。四、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五、載客時乘客名單。六、載貨物及郵件時,貨物及郵件清單。
  7.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1條 外籍航空器在我國境內起降時,其航空人員應攜帶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並應遵守境內有關之各項飛航程序。
  8.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2條 外籍航空器及其裝載之客貨,均應於降落後起飛前,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9.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3條 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10.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4條 外籍航空器降落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以外之處所者,除因救護傷患或有安全問題上之理由,不得將航空器上人員或所載行李、貨物撤離該航空器,航空器機長並應於降落後立即就近向有關機關報告。前項航空器如能在短時停留後恢復飛航者,應以原裝…
  11.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定之外籍航空器,如違反本法或有關法規之規定或不遵守許可時之條件者,民航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飛航。
  12.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民用航空乘客(以下簡稱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以下簡稱運送人)間之運送糾紛,應協助調處之。前項運送糾紛之調處,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
  13.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
  14.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1條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
  15.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運送人經第一項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合採…
  1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
  1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條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1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條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
  1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條 …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2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核准文件,始得從事…
  2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條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2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條 …,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之申請、分類與…
  2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0條 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下列法人所有:(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有限…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條 …、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2條 航空器登記後,應將中華民國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3條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4條 …一者,失其效力:一、有效期間屆滿時。二、登記證書失效時。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6條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8條 航空器,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動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