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5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