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