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6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 第16條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