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