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有效期間屆滿時。二、登記證書失效時。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