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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1 頁-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國際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國內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查驗許可。第一項人員為外國籍船員者,得以內政部移民署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代替有效港區通行證件。
-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4條 …機長並應於降落後立即就近向有關機關報告。前項航空器如能在短時停留後恢復飛航者,應以原裝載之客、貨、郵件飛航至指定之國際航空站。第一項撤離航空器之人員、行李或貨物,除因傷重送醫外,機長應將之集中於指定之處所。
-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9條 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前項情形如有發生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場站使用費,指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滯留費、候機室設備服務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空橋或接駁車使用費、擴音設備服務費、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民用航空運輸業因業務需要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4條 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依下列規定收取: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按國際航線收費費率收費。二、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內航線,按國內航線收費費率收費。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6條 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7條 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航空站內停留者,按下列規定收取滯留費: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之偏僻地點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六個月為限。逾期者,自逾期之…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0條 …飛往離島偏遠地區。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一、臺灣省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二、臺灣省澎湖縣七美鄉、望安鄉。三、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員飛航二地之時間差如於六小時以上,且在不同時區超過四十八小時停留者,於執勤完畢返回基地後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內,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再派遣任何飛航任務。但再派遣之目的地為前述停留地或與前述停留地時間差在三小時以內者,不在此限。雙…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員飛航二地之時間差如為六小時以上,且在不同時區超過四十八小時停留者,於執勤完畢返回基地後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內,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再派遣任何飛航任務。但再派遣之目的地為前述停留地或與前述停留地時間差在三小時以內者,不在此限。航…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0條 …於運送過程中,不得將運送車輛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或於非排定行程中停留。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起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外國人領有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者,得依第四章規定申請各項操作證。外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臺北…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7條 …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飛機原廠之技術命令規定需調整地面停留時間,致民用航空運輸業需配合改變班表者。五、非依行政處分暫停航線申請復航者。六、班表效期長者。七、國內線國際線共用之機場,國際航班擁有優先權。八、開闢新航線…
- 行政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域進行搜救;支援船隻未到達前,不得將船舶駛離該潛水區域。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 …開始下潛至開始上浮之滯底時間、至第一減壓站時間、減壓站深度之停留時間、總上浮時間、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等從事潛水作業,不得超過附表四、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之規定,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至第一減壓站時間、減壓站深度之停留時間、總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雇主依前項增加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者,應於勞工救出後,採取下列措施:一、有症狀者,立即送醫治療。二、無症狀者,依附表四之三處置。三、進入減壓艙…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3條 …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作記錄。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1條 …甲板上設置安全監視人員。十三、吊桶作業時,不得使勞工在其下方停留或通行。十四、遇雷電或暴風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十五、甲板上之洗艙機孔應設置黃銅蓋帽。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一、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工作。三、經各中…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
- 行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漁船進港時或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前,檢附安置計畫書,送漁船進港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前項安置計畫書應載明安置場所、預訂期間及船員名冊。前項安…
- 行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時提供妥善照顧,並就近安排治療。十六、負責非我國籍船員於國內停留期間之監督管理。十七、應於船員上船服務前,即為船員完成投保;其應投保事項、保險金額、保險期間與保險金受益人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且應提供相關…
- 行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之臨時入國許可。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有逾許可期限需求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 行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
- 行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列規定:一、協助經授權之檢查員迅速且安全登船或至非我國籍船員停留岸上安置場所檢查。二、配合檢查人員之檢查及詢問,包括配合提供船員名冊、船員旅行身分證件、船員證及任何相關文件。三、不得攻擊、抵抗、恐嚇、干擾、不適當之阻撓或…
- 行政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秋刀魚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八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魷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時尚未進港之魷釣漁船,其於修正施行前…
- 行政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1條 捕撈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限制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不得逾八個月。但當航次曾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水域作業者,不得逾十個月。二、鰹鮪圍網漁船:不得逾三個月。捕撈漁船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進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