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