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依下列規定收取: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按國際航線收費費率收費。二、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內航線,按國內航線收費費率收費。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起降時,其在國內之飛航視為國際之延長,仍按國際收費費率收費。前項各費之收取應按架次及機型計算,各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飛為一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