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控管人應執行下列保安控制措施:
一、收受已知貨物時,依已知託運人所填寫之資料,核對及檢查貨物之種類、數量及外觀;已知貨物上機前,並應對其實施適當檢查。
二、經區別之非已知貨物,應送至航警局指定地點接受安全檢查後,始得視為已知貨物。
三、對前二款之貨物,應防止遭受非法干擾行為直至交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接收為止。
四、於運送過程中,不得將運送車輛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或於非排定行程中停留。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30條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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