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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就不同項目,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
  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承保機關每年應依照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基本年金率之給付,依照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財務責任之歸屬比例核計。前二項保險給付,屬於中華民國八十…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5.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6條 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分級管理;未滿四十歲者,得每二年實施一次。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資格、因應執行職務所需之健康檢查項目、補助基準及分級管理方式,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
  6.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3條 為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執行情形。
  7.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4條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
  8.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8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前一年度依本辦法之執行情形,報送保訓會。
  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條 …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四、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五、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六、非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
  10.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0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其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賸餘收支結算表。二、其他收入明細表。三、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年終考績年資中一月或十二月未足月者,均以一個月計;另予考績年資未滿一個…
  13.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5條 …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三、給予公假最高一日,每人每年最高以五日為限,並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關以前項方式獎勵之。
  14.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9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一、未滿一百人者,得選拔一人。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
  15.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前項審議小…
  16.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
  17.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
  18.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
  19.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0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
  20.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9條 各機關人事單位對本機關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情形,每年應定期檢查及統計並列冊。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0條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5條 …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6條 …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2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2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
  2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6條 …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職酬勞金、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26.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4條 …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
  27.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7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一、會員名冊。二、財務收支報告。三、事業之經營狀況。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28.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特殊情形或駐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
  29.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7條 …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30.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