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