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項個人給予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