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19條 各權責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六條獎勵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