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有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