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16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