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8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8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該機關及所屬機關前一年度依本辦法之執行情形,報送保訓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