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9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9條 下列人員有關本辦法所定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四、技工、工友。五、約僱人員。六、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約用人員。七、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不法侵害時,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