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4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