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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 200 頁-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更生保護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創辦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時,得聘請適當人員擔任技術輔導,並應擬定實施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更生輔導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應由更生保護會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報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案。
-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於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收容機構,施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事業及技藝訓練。二、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有工作能力之受保護人,得視其人數多寡,與有關機關、團體合作辦理短期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三、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衰老、疾病或身心…
-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條 …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 行政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10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 行政律師法 第3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
- 行政律師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 行政律師法 第137條 …修正施行之日起,經律師考試及格領得律師證書,尚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除依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之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職前訓練者外,應依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申請加入律…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5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6條 …業場所業者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者,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前項應指派之人數,按各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計算。第一項參訓人員應優先選派負責場所…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7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毒品防制法令、毒品態樣及危害、對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之判斷與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之毒品防制事項。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8條 …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防治主管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 行政執行死刑規則 第7條 …警擔任。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2條 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3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4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5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6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7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8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9條 學習律師應於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前,自行擇定指導律師。但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推薦學習律師予執行職務之律師接受實務訓練。學習律師自行擇定指導律師有困難者,得請求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0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1條 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指導律師不能繼續指導訓練情事者,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准其更換指導律師。學習律師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致影響學習成效時,指導律師得報請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2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3條 學習律師於完成實務訓練時,指導律師應填列學習律師之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學習律師停訓、退訓時,亦同。前項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4條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5條 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參加基礎訓練前,在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申請准予折抵相同之實務訓練期間。學習律師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接受前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