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4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