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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 135 頁-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3條 本國證券商由他業兼營者,不得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9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於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0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應按兼營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並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一、申請兼…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1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以其本公司有經營期貨業務者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載明…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2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三、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4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種類者準用之。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5條 …內部控制制度。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七、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八、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九、案件檢查表。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6條 …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十、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十一、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十二、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十三、案件檢查表。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
-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7條 …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設置外國期貨商或外國證券商、外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三、本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七、銀行網址。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銀行,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十九)九、最近年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量資訊: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三之一)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銀行關…
-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變更資本額。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或支付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對市場及公司財務之影響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前條第二項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