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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4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本會依證券交易法…
- 第25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本國證券商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申…
- 第26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第27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於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但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本國證券商,應於…
- 第28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
- 第29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
- 第30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
- 第31條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
- 第32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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