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0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