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4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業務種類之增加 第44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種類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