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法規: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銀行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