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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並與申請人約定勘驗期日。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勘驗合格者,核發許可證;未合格者,應限期命其補正。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屆期未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者…
  2.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零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
  3.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一、完成前條第三項登記及第四項備查。二、設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集中保管庫房,並加裝防盜、交流與直流兩用警鈴。三、設有保存三十日以上之監視錄影設備。四、…
  4.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依前條第二項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許可。
  5.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原許可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一、非專供外銷、研發。二、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三、製造數量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文件所載數量不符。四、…
  6.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廠商應於收受第四條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原許可機關查驗,並完成經許可之項目;經查驗符合許可內容後,由原許可機關發給查驗文件。廠商因故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經許可之項目時,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許…
  7.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廠商經許可製造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關鍵零組件以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位側加設辨識碼。二、槍管內設洛氏硬度五十五度至六十度以上無法移除之金屬嵌入物。未依前項規定製造者,原許可機關應通知…
  8.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廠商輸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前,應持原許可機關之查驗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辦理通關;並於完成放行輸出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副本,送原許可機關備查。
  9.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要組成零件後,有正當理由須復運輸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出許可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輸入許可;原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廠商完成前項輸入後,應通知原許可機關查驗,並應於收受前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一年內,依第…
  10.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廠商取得第四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許可後,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檢附申請書、原許可文件及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原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11.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前,應檢附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前條之許可文件,及載明時間、目的地、儲存場所、運輸方法、包裝情形、押運人及路線等資訊之文件,送原許可機關備查。
  12.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廠商就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載明下列資訊列冊管理,以備稽核:一、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日期。二、許可項…
  13.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廠商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原許可文件及異動資料,以書面分別通知變更前、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14.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三條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二、未符合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經…
  15.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未於第八條所定許可期限內完成經許可之項目。二、未符合第九條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三、未於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許可期限內,依第四條…
  16.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廠執行銷毀:一、經撤銷或廢止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許可。二、已不需置用。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廠商留存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或樣品,由其所在地之直轄…
  17.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18.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1條 …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1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2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一、許可原因消滅。二、不需…
  2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21.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6-1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22.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
  23.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
  24.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9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
  25.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
  26.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7.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3-1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
  28.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2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3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