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八條所定許可期限內完成經許可之項目。
二、未符合第九條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於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許可期限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許可及完成輸出。
四、未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五、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許可。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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