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報備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以下簡稱持有人),應向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並由該警察局發給執照,載明持有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列冊管理,每年實施定期查驗。
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檢附執照,分別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遺失,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執照。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