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4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