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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9條 …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 行政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2條 …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1條 …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部監督之命令執行職務。
  4.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7條 律師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如下:一、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
  5.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1條 …方式及地址。(三)委任人是否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四)代理人與委任人之關係。二、委任事項:(一)交易型態。(二)交易起迄日。(三)支付工具及數額。(四)交易帳號。(五)符…
  6.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8條 …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
  7.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六、五院院長、副院長。七、五…
  8.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9.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二、區域性國際…
  10.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一…
  11.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二、兄弟姊妹。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12.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7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前項所稱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得參考下列基準判斷之:一、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二、與重要政治性…
  13.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8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14.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15.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3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
  16.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
  17.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5條 …、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18.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0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9.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1條 …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20.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21.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22.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5條 …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二)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三)故意不遵守法令或秩序情節重大者。(四)處理案件故為出入者。
  23.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24.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2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25.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9條 …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26.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27.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28.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29.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30.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0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