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1條 法規: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