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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200 頁- 行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之經費,應於所屬之各級政府或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二、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1條 本會委員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於網際網路。
-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二、有關…
-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各該政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3條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營建業務主管一人。三、直轄市、…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0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至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六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依所轄之行政區域分設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3條 …第二十六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5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三、…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6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一、非屬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9條 …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20條 …人持憑調處紀錄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該案有無訴請法院審理。調處結果,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申請人自…
-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市)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為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二、佃…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將名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經遴聘後,分別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聘書。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