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