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將名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