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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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