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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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