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