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至第二十五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