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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8條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審酌後,認有必要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程序分別審理者,應將各預定進行程序之審理範圍分別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2.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9條 …二百九十條所定被告最後陳述程序。七、休息時段。法院應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於程序進行中請求釋疑之可能,妥適安排各項程序及其間隔之時間,並於審理計畫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請求釋疑之意旨。法院為確認國民法官、備…
  3.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3條 …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二、進行釋疑。
  4.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9條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
  5.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1條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審判長為前項所定處置者,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之訴訟關係人說明具體事由,並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在庭訴訟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審判長行使第一項所定訴訟指揮權,應…
  6.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2條 …徵詢其意見。法院於變更審理計畫前,認為有必要者,得先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審理計畫之變更在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程序之後者,審判長應補充說明審理計畫變更後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
  7.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估算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轄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
  9.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前項所定設籍人口比例,應依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該年度六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計算之。
  10.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應從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1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地方政府應至遲於抽選備選國民法官之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公告進行抽選程序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抽選程…
  1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地方政府依前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主席。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四、使用初選…
  1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
  1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
  1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算所需補充之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儘速提供之。地方政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列載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且未列入初選名冊之人中,隨…
  1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3條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19.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7條 …保管、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指揮專責單位…
  20.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項:一、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數。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暨其理由。三、經註記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四、列載於複選名冊之人數。五、複選名冊之電子簽章碼。六、已依法核定複選名冊之要旨。
  2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5條 …記該情事。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其他情事,得為法院審核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於複選名冊。
  2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複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於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應記載之。前項名冊得併記載其他足資識別備選國民法官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
  2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1條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檢驗複選名冊。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
  2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4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
  2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5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委由地方法院辦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擬真性模擬時,其所成立之審核小組相關職權行使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27. 司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第9條 受命法官於收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時,移審函文如記載限制卷證之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或有核發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
  2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交付審判長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前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
  3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5條 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加入意見書之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於評決後三日內提出交付審判長,逾期未提出者,不予附記。加入意見因逾期提出而不予附記,應經評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