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3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條 審核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