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5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條 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加入意見書之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於評決後三日內提出交付審判長,逾期未提出者,不予附記。加入意見因逾期提出而不予附記,應經評議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