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3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二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第23條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二、進行釋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