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7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保管、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指揮專責單位辦理前項所定幕僚作業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